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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运港:明确无误地规定“装运港”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。
目的港:“目的港”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。
应注意:
1.不能接受我国---不允许进行贸易的或地区的 港口 为目的港。
2.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,一般不要使用“欧洲主要港口”、“非洲主要港口”等笼统的字句。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,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、运费和附加费,也可能有很大差别。
3.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,合同中应规定“允许转船”的 条款 ,以利装运。
4.目的港必须是 船舶 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。
5.对内陆的贸易,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近的、能够安排 船舶 的港口为目的港。除作联运 承运人 能够接受全程运输,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。
6.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。---港口重名的很多。凡有重名的港口,应加注国名,在同一个有同名港的,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。
7.目的港为“选择港”的情况。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,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。因此,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“选择港”的做法。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蕞高的港口为基础,选择港必须以同一 航线 的 班轮 寄航港为限,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;“选择港”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。采用选择港时,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个“选择港”前,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,将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 通知 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,否则,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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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起步较晚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,较短的发展历史。但是由于我国重视、政策鼓励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十分迅速,国际货运代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,乃至整个---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。伴随着我国---对内外开放的进一步落实,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有发生了裂变和整合。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呈现出一种三足鼎立局面由外资企业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三者形成。以中外合资的形式进入市场的外国企业,大型国有企业由中外运、中远、中海、中铁、中邮等正努力抓住市场经济发展机遇,由传统的货代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,努力打造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---。民营企业是蕞具有活力的新生力量、具有---的生命力。因此,外资公司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成为三支径旅,在的货代和物流市场---角逐,逐渐形成三足鼎立之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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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,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,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,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。如实---一切重要事项。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、资料必须真实,如有任何---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,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。 负保密义务。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。同时,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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